第(2/3)页 像是在一片黑暗里找到了一束希望的光源一样,巴不得马上就见到舒姣。 行吧。 价格这一块没问题就行。 主要孙向阳这案子,是刑事案,一般不允许风险代理。 不然价格这块还能谈。 舒姣又盘了盘自己手上的案件,“7号我去D省。在我去之前,你们不要去法院闹,不要把这件事发到网上。” 舆论这东西是把双利刃,要慎用。 尤其是二审,给当事人翻案的情况。 一旦发到网上,在造成舆论压力的同时,也会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,辩护难度肯定会上升。 “哎,好,好。” 当事人小声应着。 舒姣又叮嘱她一些注意事项,然后开车直奔法院,给李悦案收尾。 “检察官,我的当事人只是按照老板的要求做了来访登记,她一没有与客户对接,二没有接触资金,她的工作内容与诈骗毫无关系。” “而且她两年来,工资固定3000,没有任何奖金。” “这说明她没有参与过诈骗活动,而且,没有犯罪动机。” “当事人学历低,高中刚毕业就出来接触工作,社会经验少,她没有辨别公司是诈骗团伙的能力……” 总得来说其实就两点—— 一,李悦没参与诈骗活动,不能算帮信罪; 二,李悦也是被骗的。 这两点就够了。 只要能证明李悦无没有犯罪事实,她就能被放出来。 更何况,舒姣手里还攥着一堆证据。 确实。 李悦并没有参与诈骗活动。 检察官也认可舒姣提交的材料,可以不起诉。 意思是:人能放,不留案底。 但李悦也确实在公司工作过,这一点毋庸置疑。虽然作用极其微小,但也能算是从犯。 所以,国家赔偿是给不了的。 甚至检察官还想让李悦退一部分赃款出来。 这能退? 这退了,不就是从某方面默认轻微犯罪的事实吗? 舒姣不接受这一点。 “我当事人工资只有三千!” “三千!” “这符合大多数公司前台的平均薪资,是她合法的劳动所得。” 舒姣辩解道。 第(2/3)页